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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拼企業員工的工作年限如何算

        2022-04-01 17:35

        我于1999年到一企業工作中,并于2000年與企業簽署了歷時一年的勞動合同書。此后未續期勞動合同書,但一直在這個企業工作中。2004年1月,企業明確提出和我解除勞動關系,企業一直未幫我交納社保,我規定企業從1999年逐漸為我補交社保和測算經濟補償的期限。企業不同意,說1999年公司是另一企業,2000年與另一公司合并的,不應該從1999年起為我交納社保和經濟補償。那樣做對不對?

        答:企業應當給你從1999年起交納社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有關“公司法人公司分立、合拼,它的權利與義務由變動后的法定代表人擁有和擔負”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條有關“公司單位與其他企業合拼的,合并前產生的勞務糾紛,由合拼后的部門為被告方……”的要求,你1999年即到該企業工作中,你企業需從1999年逐漸補交社保,并付款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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