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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生育津貼是否有效

        2022-03-31 16:48

        1、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參加生育保險手續,并按照通知的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用。財政部門核撥經費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2、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3、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上海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本通知執行之日后申報生育津貼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生育津貼計發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4、按照本通知規定,新納入參保范圍的女職工,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內分娩的,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后分娩的,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5、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

        6、參保職工辦理生育住院或申領生育津貼和醫療待遇時,應當出具《市生育服務證》,或本市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的《市外地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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