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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扣除薪水的個人行為是不是違反規定

        2021-04-25 16:24

        有的員工在每一個月取得薪水的情況下,才發覺用人公司又為自己扣除了一部分,自然在被扣除的薪水里邊包含了個人所得稅、社保費用,但有時卻有一些違背企業要求而被扣罰的錢。那實踐活動中,企業扣除薪水的個人行為是不是違反規定呢?對于此事,我梳理了相關資料,立刻給你做詳盡解釋。

        一、企業扣除薪水的個人行為是不是違反規定

        不可以無端扣除員工薪水。

        在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要求,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亂扣員工薪水,是用人公司違反規定或違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的承諾,沒有書面通知扣除員工勞動所得薪水酬勞的個人行為。除法律規定容許代繳薪水的狀況外,用人公司一律不可亂扣或無端托欠員工薪水,不然,要擔負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

        二、企業在什么情況可合理合法的扣除薪水

        一般說來,有以下狀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 代繳員工薪水:

        1、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壓力的各類社會發展保費;

        3、民事判決、判決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4、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能夠 從員工薪水中扣減的其它雜費。

        不屬于上述所說情況,用人公司不可代繳員工薪水。

        在以下狀況下,容許用人公司減發員工薪水:

        (1)我國的法律法規、政策法規中明文規定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要求,用人公司能夠 代收代繳員工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

        (2)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有明文規定的。如彼此在合同書中承諾,員工病事假只有享有病假工資,這類狀況下能夠 減發放工資。

        (3)用人公司依規制訂并經職代會準許的廠規、廠紀中有明文規定的。如經職代會準許的廠規中,要求員工違背工作紀律,能夠 給予處罰處罰(但不可以超出國家規定的扣減額度規范)。

        (4)企業職工薪酬與經濟收益相聯絡,經濟收益下幅時,薪水務必下幅的(但付款員工薪水不可小于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5)因員工請事假等相對應減發放工資等。

        另外,法律法規對用人公司扣減員工薪水的金額作了約束性要求:用人公司對員工違法亂紀處罰的額度,一般不可超出自己月標準工資的20%;因員工自己緣故給用人公司導致財產損失的,用人公司能夠 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賠付,可從員工自己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減的一部分不可超出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扣減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則按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

        實踐活動中企業很有可能會由于各種各樣緣故而扣除員工的薪水金額,在其中就會有扣除個人所得稅、代交社保的社保費用這些,在這類狀況下企業扣除薪水的個人行為便是合理合法的,但要是由于員工違背企業的要求而扣費得話,則便是歸屬于違反規定的。如果你一直在這些方面也有疑惑得話,能夠 立即撥電話資詢大家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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