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林某患過敏性皮炎,歇息醫治。診療期內,企業發覺他在從業第二職業,通告工作無果。因此,10月15日,企業以曠職為由,將林某開除。對于此事,林某不服氣,遂提起訴訟至本地勞動者仲裁委。核查,2022年5月23日,鄭州市某鑄造廠員工林某到某職業病醫院確診,結果為“患過敏性皮炎,需歇息醫治大半年觀查”。廠家允許其歇息。3個月后,林某到小弟開設的一家企業做推銷產品,被廠家發覺后,遂終止了林某的病假工資,并通告他回廠工作,林某以生病為由回絕工作。廠家遂派人將林某送至某醫院體檢,確診結果為“均一切正常”。因此,廠家以書面形式告知林某回廠工作,林某仍不聽從。廠家按照規定程序流程,以林某持續曠班超出15天為由,將其開除。
社會保障部等五部發勞險字〔1992〕14號文要求:“受傷請假員工不可從業有收入的主題活動,機關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公司不可聘請受傷請假員工。對運用受傷假從業有收入主題活動的員工,要停其受傷商業保險工資待遇,不予以費用報銷治療費,并期限回到企業開工。經批評教育不變的,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解雇毀約員工的要求解決?!绷帜硲{醫療機構出示的診斷證明,經廠家準許后請假,本是他的支配權,但他運用請假從業有收入的主題活動,產生新的實際上的勞務關系,當然不容易得到國家法律的維護。廠家合情合理分配他工作中時,他卻蠻橫回絕,導致曠職客觀事實,廠家對其開除自然是正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