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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無端欠薪造成員工離職,應予付款員工經濟補償

        2022-03-11 15:20

        [實例] 李某于2004年3月新員工入職并與企業簽署2年期勞動合同書,承諾薪水為3500元/月,工資支付日期是每個月5日前,企業自2005年10月無端托欠李某的薪水。李某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規定企業付款薪水及經濟補償金。

        [問題] 企業在李某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是不是依然必須付款經濟補償金?

        [思想觀點一] 不用付款經濟補償金。原因是:勞動法律要求的經濟補償金是對公司單位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而開設的。針對員工積極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可付款經濟補償金。且有關《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并沒有對此類情況做出賠付的要求。

        [思想觀點二] 必須付款經濟補償金。原因是:李某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是因為企業未依照勞作合同約定付款勞務報酬而迫不得已造成的,家暴離婚在企業。公司應就其過失承擔對應的承擔責任。

        自己允許第二種思想觀點,企業應付款經濟補償。在社會發展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公司單位為躲避因解除勞動關系而應繳納的經濟補償金,通常采用一些非法行為,侵害員工的合法權利,驅使員工自主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大部分員工在其合法權利遭到影響時,通常是能忍則忍,不可以忍耐的才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那樣反而既失去工作中也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根據此類狀況,最高法院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九十一條的相關要求,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文規定員工迫不得已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公司單位理應繳納員工的勞務報酬和經濟補償金,并可付款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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