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如何計算員工病假工資
2022-03-10 17:47
針對員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休假歇息期內的工資計算,政府機構相關文檔要求得十分細心,目地是因為確保員工病休期內勞動所得的福利。因而,在我國政府部門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務院發布、1953年1月2日政務院調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與此相配套并同期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一直沿用。
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用品發(95)83號)再度嚴格執行了以上文檔的要求及實施辦法。文檔要求得細細的,有一些人事主管感覺實行起來很繁瑣。文中在這里給予簡述。
最先要確立的理念是,員工工資(嚴苛實際意義應該界定為“員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通常情況下實得薪水的70%。由此,員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薪水×70%÷20。92(天)”。
次之,病假工資的測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規范區劃,再按員工連續工齡劃檔。實際計算方式為:員工生病請假在六個月內的病癥請假工資計算:連續工齡<2年者:病事假日工資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事假日工資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事假日工資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事假日工資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事假日工資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100%計發。
特別注意的是,持續請假期限內,若有國家法定假日或休息天的,應予以去除。員工生病請假在六個月以上的病癥救濟費測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員工月薪收益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員工月薪收益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員工月薪收益的60%計發。
應特別注意的是,生病停產6個月以上的員工,如領到病癥救濟費小于本企業員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可以高過該員工月薪。
此外,還應并且合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用品發(2000)14號文《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要求,自2000年4月1日起“企業支付員工病癥請假期內的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不可小于當初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的80%”(實際上,社會保障部早在1995年就已經有此要求,詳見勞部發(95)309號文第59款);而依照滬勞保用品綜發(1999)69號文《關于提高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實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要求:“從1999年7月1日起,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提升為每個月423元/人”,由此可見,一切領到病癥救助金的員工,其薪水最少不可小于423×80%=338。40元,并且,“應由員工本人繳納的養老服務、診療、失業保險費和公積金不可包含以內”,亦即公司應另個人行為病休員工交貨“四金”。
除此之外還須表明的是,無論在診療期限內或者已過去了醫療期,只需未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就應根據以上標準做事。自然,倘若公司有好于以上標準的要求,那么就更為反映“以民為本”了。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