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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請假不能按病事假解決
2022-03-10 17:42
[實例]:陳某大半年內總計請假3個多月,在其中心臟疾病休2個半月,懷孕流產請假20天,后其企業覺得她應享有的生病醫療期3個月早已超出,決策消除與她的勞動合同書。
[剖析]:該企業的決策違背了《勞動法》有關女職工產假工資待遇的要求,是不規范的。陳某可在與企業商談不可以化解的情形下,向仲載協會申請勞動仲裁,規定確定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選擇失效。
在我國《勞動法》要求,員工生病,診療到期后,不可以擔任原工作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公司單位可以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墒?,我國在女職工生孕工資待遇中要求,不違背計劃生育政策的條件下,女職工懷孕流產的,依據醫師提議,可提供一定的產假;若產假到期后,女職工因人體緣故仍不可以運行的,經醫生證明,其超出產假的工資待遇,按病事假解決。
因而,陳某因小產所休的20天假屬于產假,企業不可以把它相當于病事假工資待遇。因而,小產請假不可以按病事假解決,不可以做為醫療期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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