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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后的員工還能有探親假的對待嗎?

        2022-03-01 18:52

        【案件】

        吳某2003年2月離休。退休后吳某仍住在某市。2008年8月,張某持2年回戶籍地探親訪友硬臥火車車票4張,計RMB670汪義,規定原公司給予費用報銷。企業人資單位向其表明員工退休后的探親訪友車費由自身壓力,公司不予以費用報銷。吳某對于此事不服氣,向當地的仲載協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給與費用報銷探親訪友車費。監察委員會按照相關要求,裁定對吳某的要求不得適用,保持企業不給費用報銷探親訪友車費的決策。

        【分析】

        離休、退職員工早已擺脫工作中和生產制造職位,一般應回其親屬所在城市療養,不會再存有與親屬夫妻兩地分居的問題。有探親假才可以享有探親假的相關工資待遇。因此,員工離休、退職后不可再享有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假工資待遇,因此探親訪友車費當然也不可以費用報銷。我國建立的標準規范和融洽勞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政策方針,一般都是有其確立的應用范圍和目標。像職工探親假工資待遇,包含時間、車費費用報銷規范、探親假期內的薪水酬勞等,做為員工的一項關鍵施工時間歇息和福利工資待遇,是以在職人員員工為目標的,是公司的生產經營性而不是非生產性的福利工資待遇,即只對在生產制造崗位的在職人員員工實施。離休退職工作人員不會再是公司生產制造崗位上的員工,不可再享有此項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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