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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同代通知金就必須付款嗎?
2022-02-23 17:13
一、終止合同代通知金就必須付款嗎?
并并不是終止合同代通知金就必須付款,若是發生下列情況,企業則必須付款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在規范的診療到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二、代通知金與賠償費的關聯
1、代通知金與賠償費二者不能兼顧,緣故是一個個人行為不太可能既違反規定又合理合法。
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職工付款賠償費。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標準,就是指公司單位按照在公司單位用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的流程時,要附加付款的賬款。
2、從以上的要求得知,賠償費是公司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而代通知金是在合理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下能產生的賬款。
一個消除或勞動合同解除的個人行為,不太可能既違反規定又合理合法,因此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不可以共存。
3、賠償費與經濟補償也不能兼顧,一般而言,前面一種是后面的二倍,但也會有除外。
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按照要求付款了賠償費的,不會再付款經濟補償金。
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不一樣的,且通常員工并不可以與此同時得到在其中的二種補償性收益。且并不是全部的員工只需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就一定得到獲得企業付款的代通知金、賠償金或是是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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