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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公司扣工資違反規定嗎?

        2021-04-21 15:23

        很有可能許多員工在具體工作中全過程上都遇到過用人公司扣自身薪水的狀況,有的可能是企業統一選購個人社保而必須扣工資,但有些是由于員工常常晚到等緣故而扣工資。那麼從法律法規視角看來,用人公司扣工資違反規定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開展實際掌握。

        一、用人公司扣工資違反規定嗎

        在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要求:“薪水理應以貸幣履行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企業扣除薪水務必有書面通知,不然將組成克扣工資的違紀行為。

        二、用人公司能扣工資的書面通知有什么?

        小結社會保障部施行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下列情況為用人公司扣除薪水的書面通知:

        (1)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壓力的社會發展保費及個人公積金;

        (3)人民法院裁判員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4)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有明文規定的;

        (5)用人公司依規制訂并經職代會準許的廠規、廠紀中有明文規定的;

        (6)企業職工薪酬與經濟收益相聯絡,經濟收益下幅時,薪水務必下幅的;

        (7)因員工請事假等相對應減發放工資;

        (8)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能夠從員工薪水中扣減的其它雜費。

        三、企業無端克扣工資該怎么辦?

        用人公司理應以貸幣方式按月向員工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

        用人公司理應自與員工創建勞務關系之日起計發員工薪水;推行月工資制度的,用人公司理應依照本企業工資支付規章制度要求或是勞動合同書承諾的日期付款薪水。如遇法律規定請假日或是公休日,理應提早付款;與員工依規停止或是消除勞動合同書的,薪水計發到勞動者終止合同或是消除之日,并自停止或是消除勞動合同書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結清。

        假如用人公司不依規付款員工薪水,員工能夠帶上自己身份證件和與用人公司中間存有勞務關系的證實(如:勞動合同書、工資單、入職表、求職表、工作牌、考勤表等),到用人公司工商登記備案的平級社會保障監管部門舉報。

        綜上所述,針對用人公司扣工資的個人行為,我們都是不可以一概而論的,由于在其中一些扣工資的個人行為實際上是法律法規容許的,也就是合理合法的。自然如果覺得用人公司扣工資違反規定得話,則一定要取出充足的直接證據,否則的話就會有很有可能擔負不好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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