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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寧夏自治區農民工工資確保方法

        2022-02-10 17:43

          下列是為您梳理的寧夏自治區農民工工資確保方法的具體內容:

          (2011年11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務會決議根據 2011年11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7號發布 自公布生效日實施)

          第一章 條例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維護保養民工得到勞務報酬的支配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相關要求,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劃內招收民工的公司、私營經濟機構、非營利性企業等機構和其它承擔付款農民工工資責任的企業、本人(下列稱公司單位),務必遵循本方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承擔農民工工資確保工作中,并對下屬市人民政府擔負的農民工工資確保工作中開展監管、考評。

          第四條 人力資源局社保單位承擔農民工工資確保作業的協調工作和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基本建設、發展趨勢改革創新、監督、財政局、司法行政機關等單位,依照職責權限,搞好確保農民工工資的相應工作中。

          第二章 公司單位責任

          第五條 公司單位理應按月或是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以現金方式立即向民工立即全額付款薪水,不可托欠或是亂扣。

          民工理應與公司單位別的員工同酬。

          第六條 以下公司單位執行付款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一)工程建設勞務分包公司接到工程進度款后理應優先選擇全額付款農民工工資。

          (二)因施工單位或是施工總承包公司未按合同約定與工程建設勞務分包公司付清工程進度款而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施工單位或是施工總承包公司優先墊款欠款的農民工工資。

          (三)因施工總承包公司違規分包、分包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施工總承包公司擔負付款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四)勞動派遣公司理應按月全額付款農民工工資,不可托欠、亂扣。

          (五)公司單位采用在職研究生用工方式的,應當承諾付款農民工工資。

          (六)因政府部門或是政府機構建筑項目拖欠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區級政府部門或是相關部門優先墊款。

          第七條 立即招收民工的公司單位,理應與民工簽訂合同,對民工推行實名登記管理方法,不斷完善職工名冊、考勤表、工資支付等管理方法賬表。

          第八條 施工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公司準時發放工程進度款的,理應催促勞務分包公司準時全額付款農民工工資。

          第三章 保障機制

          第九條 自治州推行農民工工資擔保金(下稱薪水擔保金)規章制度。

          公司單位托欠或是亂扣農民工工資的,用薪水擔保金付款;公司單位準時全額付款農民工工資的,退回本錢及貸款利息。

          第十條 在本自治州從業基本建設主題活動招收民工的,施工單位和建筑企業向工程建設主管機構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理應分別依照工程項目中定價的百分之二,向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局社保單位特定的專業帳戶存繳薪水擔保金;未全額存繳薪水擔保金的,工程建設主管機構不可授予施工許可證。

          道路運輸主管機構實行有關的農民工工資確保方法。

          第十一條 薪水擔保金推行專用存款賬戶儲存,重點轉出,一級計算,統一管理方法。

          一切行政機關不可以侵吞或是私自免減薪水擔保金。

          薪水擔保金的應用由人力資源局社保單位決策。實際扣除、開支管理條例,實行自治州的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自治州推行農民工工資緊急周轉金(下稱緊急周轉金)規章制度。

          市、縣(市、區)市人民政府依照下面要求開設農民工工資緊急周轉金:

          (一)一類地域不低于一百五十萬元;

          (二)二類地區不低于一百萬元;

          (三)三類地域不低于五十萬元。

          第十三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用緊急周轉金付款農民工工資:

          (一)公司單位責任人拖欠工資潛逃的;

          (二)公司單位倒閉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司單位無付款工作能力的;

          (四)托欠時間長,涉及到金額大,一時沒法化解的;

          (五)別的不可以付款農民工工資的情況。

          緊急周轉金的應用由人力資源局社保單位決策。實際管理條例實行自治州人力資源局社保、行政機關的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應用緊急周轉金付款農民工工資后,由人力資源局社保單位承擔向有還款工作能力的企業追索。

          第十五條 激勵施工總承包公司將業務費中的農民工工資立即打進金融機構農民工工資帳戶,由金融機構立即準時代發工資。

          激勵建筑企業將工程建設費用預算款中的業務費獨立列為帳號管理,確保農民工工資準時全額派發。

          第十六條 公司單位違背國家規定,托欠或是未全額付款農民工工資的,可以向人力資源局社保單位舉報,人力資源局社保單位理應依法辦理。

          公司單位托欠或是未全額付款薪水的,民工可以依規向公司單位所在城市或是工作履行地底層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十七條 公司關于勞動仲裁協商機構和底層人民調解機構、勞動爭議仲裁組織,理應簡單化程序流程,協助民工處理托欠、拖欠工資問題。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局社保等單位理應立即向法院給予公司單位拖欠農民工薪水的信息內容,協助民工根據國家法律方式處理拖欠農民工薪水問題。對早已根據民事訴訟程序進到實行環節的追索農民工工資案子,人力資源局社保等單位理應相互配合法院的實行主題活動。

          第十九條 司法部門行政機關應該機構法律援助中心組織、底層法律援助機構,為民工簽訂合同、認為勞務報酬給予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理應創建農民工工資確保工作機制,統籌兼顧處理本地域比較嚴重拖欠農民工薪水問題及其跨區工程建設等行業拖欠農民工薪水問題。

          各個市人民政府理應創建緊急工作方案,健全應急方案,立即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薪水問題導致的群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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