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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大半年了沒簽勞動合同書合理合法嗎?

        2022-02-08 16:27

        不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的要求,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合同的,應當每月向職工付款雙倍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公司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的,自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之日起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公司單位不簽訂合同,存有向職工付款雙倍工資的風險性。

        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要求,公司單位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年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公司單位不簽訂合同,存有視作早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的風險性。其實際意義取決于自“視作”簽訂之日具有員工離休以前,公司單位與員工中間只存有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會再有停止的問題。

        沒有簽訂合同,公司單位即缺失以實習期不過關為由解雇員工的支配權。倘若公司單位簽署了工作合同約定了實習期,公司就能在實習期內以不符錄取標準為由隨時隨地解雇員工而且無需付款經濟補償;而要是沒有簽署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書,口頭上承諾的實習期失效,也就不可以以這一條為由解雇員工,產生的用人風險性不言而喻。不簽訂合同,公司單位的商業機密不容易獲得維護。對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公司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承諾競業限制條文,員工違背競業限制承諾的,應當承諾向公司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

        在司法部門實際中,針對員工與用人公司構建了勞務關系后,是務必簽訂合同的,在司法部門實際中,勞動合同書可以合理的維護員工的有關事宜,假如公司單位存有不發放工資或是其他違規行為的,員工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書的相應要求來需要賠付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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