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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書上寫著離職交合同違約金是不是合理合法?

        2022-01-21 16:04

        一、合同書上寫著離職交合同違約金是不是合理合法?

        合同書上寫著離職交合同違約金不是合理合法,《勞動合同法》合同違約金要求:

        第二十五條除此方法第二十二條(給予培訓費用)和第二十三條(計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要求的情況外,公司單位不能與員工承諾由員工擔負合同違約金。

        因而可以了解,除了二十二條為員工給予了塑造責任的,和二十三條,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辭職是必須付款合同違約金的,其他員工只要提早三十條告之公司單位就可以。

        第二十二條公司單位為員工給予重點培訓費,對它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的,可以與該員工簽訂協議書,承諾工作年限。

        員工違背工作年限承諾的,應當承諾向公司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能超過公司單位給予的培訓費。公司單位需要員工付款的合同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期并未執行一部分所應分擔的培訓費。

        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工作年限的,不危害依照常規的薪水保障機制提升員工在工作年限期內的勞務報酬。

        第二十三條公司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傳統公司單位的商業機密和與專利權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

        對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公司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承諾競業限制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后,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限制承諾的,應當承諾向公司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

        二、法律規定是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單位為員工給予重點培訓費,對它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的,可以與該員工簽訂協議書,承諾工作年限。 員工違背工作年限承諾的,應當承諾向公司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能超過公司單位給予的培訓費。公司單位需要員工付款的合同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期并未執行一部分所應分擔的培訓費。

        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工作年限的,不危害依照常規的薪水保障機制提升員工在工作年限期內的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 除此方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要求的情況外,公司單位不能與員工承諾由員工擔負合同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了工作年限,員工按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不屬于違背工作年限的承諾,公司單位不可規定員工付款合同違約金。

        在當今的社會發展勞動合同書和其他類型的合同書或是具有著一定的差異的,例如在其余的合同書之中可以承諾詳細的憋屈義務的擔負,可是在咱們國家的勞動合同書之中,一般不是可以承諾合同違約金的,除非是說有競業協議的責任,也有便是給予了相應的學習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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