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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期可以隨時隨地辭退員工嗎?

        2022-01-20 16:22

        一、實習期可以隨時隨地辭退員工嗎?

        實習期不能隨時隨地辭退員工,除非是達到有關情況而且必須向員工表明狀況后才可以與其說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要求: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2、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3、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導致重要危害的;

        4、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公司單位創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企業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公司單位明確提出,拒不改掉的;

        5、因以詐騙、要挾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反真正想法的情形下簽訂或是變動勞動合同書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6、被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的;

        7、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在規范的診療到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8、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除此之外,即使員工合乎以上情況之一,公司單位要在實習期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理應向員工表明原因。

        二、《勞動合同法》針對試用期的規定

        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未滿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固定不動時限勞動合同書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同一公司單位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以實現一定工作目標為限期的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意三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勞動合同書僅訂立實習期的,試用期不創立,該限期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見法律法規對實習期擁有清晰而嚴苛的要求。一切與法律法規相違反、發生沖突的承諾條文均失效.

        第47條: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第87條: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47條規范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職工付款賠償費。

        針對實習期的員工也是受勞動合同法的維護的,假如公司單位隨便終止勞動合同,務必是導致了明顯的侵權責任,是導致員工損害的狀況,因此可以依照法律法規來追責相關法律依據,詳細情況可以按照具體來開展合理合法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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