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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提了辭職立刻讓走違反規定嗎?

        2022-01-20 16:18

        一、員工提了辭職立刻讓走違反規定嗎?

        員工提了辭職立刻讓走是不是違反規定就得看具體的具體情況來解決。

        公司單位與員工達成一致的情形下,不論是什么時候,都沒什么問題。

        假如彼此未達成一致,將以員工以書面形式告知滿三十天后的次日為勞務關系消除的日期,在該日期以前,歸屬于勞務關系持有期,公司沒有權利規定員工馬上離開。

        二、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有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按照勞動法要求的標準、程序流程,員工可以與公司單位消除固定不動時限勞動合同書、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是以實現一定工作目標為限期的勞動合同書:

        (一)員工與用人公司協商一致的;

        (二)員工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公司單位的;

        (三)員工在實習期內提早3日通告公司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照工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或是工作標準的;

        (五)公司單位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六)公司單位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七)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公司單位以詐騙、要挾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員工在違反真正想法的情形下簽訂或是變動勞動合同書的;

        (九)公司單位在勞動合同書中免去自身的法律規定義務、清除員工支配權的;

        (十)公司單位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強制要求的;

        (十一)公司單位以暴力行為、危害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

        (十二)公司單位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

        (十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它情況。

        綜合性上邊所講的,辭職是歸屬于同工所具有的支配權,但針對此支配權在執行時也必須按一切正常的步驟來,但明確提出辭職必須提早三十天通告企業,并加強相應的工作交接,一般狀況下企業是不可以事先讓員工走,但假如在商議好的情形下是可以執行的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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