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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肺炎疫情期內違背公司要求被辭退可以得到賠償金嗎?

        2022-01-12 15:58

        一、肺炎疫情期內違背公司要求被辭退可以得到賠償金嗎?

        肺炎疫情期內違背公司要求被辭退不一定可以得到賠償金,假如員工的違規操作歸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情況,則一把不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有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二)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導致重要危害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公司單位創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企業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公司單位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被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的。

        二、被辭退可以得到賠償金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理應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八條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向員工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除公司單位保持或提升勞動者合同約定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要求勞動合同解除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未依照工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四)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它情況。

        公司單位以暴力行為、危害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公司單位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可以馬上終止勞動合同,不需事前告之公司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因工,在規范的診療到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必須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是裁掉不夠二十人但占企業員工數量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向公會或是整體員工表明狀況,征求公會或是員工的建議后,裁減人員計劃方案緯向工作行政機關匯報,可以裁減人員: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要求開展重組的;

        (二)生產運營產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轉產、重要技術創新或 運營模式調節,經變動勞動合同書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別的因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理性經濟發展狀況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的。

        裁減人員時,理應優先選擇征用以下工作人員:

        (一)與本企業簽訂較長限期的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

        (二)與本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的;

        (三)家中無別的學生就業工作人員,有必須撫養的老年人或是未成年的。

        公司單位按照此條第一款要求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再次招收工作人員的,理應通告被裁掉的工作人員,并在相同條件下優先選擇招收被裁掉的工作人員。

        第四十四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工作終止合同:

        (一)勞動合同書到期的;

        (二)員工逐漸依規享有養老保險工資待遇的;

        (三)員工身亡,或是被法院宣告死亡或是宣告失蹤的;

        (四)公司單位被依規宣告破產的;

        (五)公司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勒令關掉、撤消或是公司單位決策提早散伙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員工在任職期內很有可能會執行違背公司要求的個人行為,但并不是全部的違規操作執行以后企業都能夠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也即并不是全部額違反規定員工被辭退職員,都不可以向企業明確提出得到經濟補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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