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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不稱職調職必須商議嗎

        2022-01-07 15:20

        員工不可以擔任原工作中必須調職的,在一般情形下,公司單位假如激發員工的職位和薪酬,必須通過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通知確定。公司單位不可以一方面隨便對員工調職漲薪。假如員工不接納,可以回絕簽合同,這時公司單位再減少員工薪資待遇,顯而易見違背法律法規,應擔負合同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錯性解雇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因工,在規范的診療到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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