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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署2次勞動合同書后需要續期嗎

        2022-01-06 16:33

        簽署2次勞動合同書后是不是務必續期,必須看實際的狀況。

        假如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40條的情況,員工想要續期而且沒規定簽署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不但務必續期,并且還得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14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就是指公司單位與員工訂立無明確停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書。

        公司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有下述情況之一,員工明確提出或是允許續簽、簽訂勞動合同書的,除職工明確提出簽訂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外,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一)員工在該公司單位持續工作中滿十年的;

        (二)公司單位第一次推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書時,員工在該公司單位持續工作中滿十年且距退休年齡規定不夠十年的;

        (三)持續簽訂二次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且員工沒有此方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要求的情況,續簽勞動合同書的。

        公司單位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視作公司單位與員工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第39條,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二)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導致重要危害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公司單位創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企業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公司單位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被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的。

        第40條,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因工,在規范的診療到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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