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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算拖欠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2021-04-13 15:30

        很多時候,單位都會因為一些原因而無法按時支付員工工資,但有的勞動者就認為,只要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時間支付工資的,那么就會構成拖欠工資。但現實中,有一些情形不算拖欠工資。那到底不算拖欠工資的情形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不算拖欠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不屬于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包括11種: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

        3、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4、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5、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的賠償;

        7、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8、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0、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11、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二、單位拖欠工資如何賠償

        1、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p>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p>

        在閱讀了上文之后,相信大家都清楚不算拖欠工資的情形有哪些了吧。需要注意,在這些情形下,既然不能認定單位的行為構成拖欠工資的行為,那么也就不能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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