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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了賠償費還需付款代通知金嗎

        2022-01-04 17:27

        一、給了賠償費還需付款代通知金嗎?

        公司單位違反規定終止合同,付款賠償費的,不用付款代通知金。

        員工規定公司單位付款賠償費的先決條件是:公司單位違規消除或是停止工作合時,員工不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需要按照工作第八十七條要求付款賠償費。而代通知金可用的標準,就是指公司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公司單位用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規定,也就是公司單位付款代通知金是在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下能產生的,而不是在不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造成。

        賠償費,盡管是依照經濟補償的二倍測算,可是二者特性不一樣,一個是合理合法終止合同給與的經濟補償金,一個是違反規定終止合同理應擔負的法律依據。公司單位違反規定終止合同,付款賠償費的,不用付款代通知金。

        從以上的剖析可以看得出,賠償費是公司單位不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而代通知金是公司單位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付款一個月的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規定。因此二者不可以共存。

        二、什么狀況是企業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要求,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不可按照此方法第40條、第41條的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1、從業觸碰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員工未開展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是疑是職業危害患者在確診或是密切接觸期內的;

        2、在本企業患職業危害或是因工因工并被確定缺失或是一部分喪勞的;

        3、生病或是非因工因工,在規范的診療期限內的;

        4、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

        5、在本企業持續工作中滿15年,且距退休年齡規定不夠5年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別的情況。

        也可以說待通告金自身便是在我國勞動法較為偏重于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但是經濟賠償金就徹底不一樣了,要付款經濟賠償金的都是由于當今的那類狀況在法律法規上就不允許企業終止勞動合同,例如說懷孕后或是工傷事故期內,與此同時理賠代通知金和賠償費的壓根就不容易獲得法律法規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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