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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通知金的付款規范上一個月行嗎

        2021-12-28 16:15

        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終止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公司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挑選其他的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終止勞動合同的,其超額付款的薪水應當該員工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

        還可以參考《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給予了要求

        第四十七條 公司單位違背本要求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未提早30日通告員工的,以勞動者上月日職工平均工資為規范,每延遲時間1日付款員工1日薪水的賠償費。這也是對公司沒有依規提早30天通告而導致員工的薪水損害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一個月代通知金是按標準工資算。

        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代通知金的標準工資是終止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公司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挑選其他的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終止勞動合同的,其超額付款的薪水應當該員工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

        還可以參考《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給予了要求第四十七條 公司單位違背本要求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未提早30日通告員工的,以勞動者上月日職工平均工資為規范,每延遲時間1日付款員工1日薪水的賠償費。這也是對公司沒有依規提早30天通告而導致員工的薪水損害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代通知金,即替代通告金,是是非非法律法規術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定義。代通知金是中國香港和中國臺灣的觀點,是指公司單位在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當提早一個月通告的情形下,假如公司單位沒有依規提早一個月通告的,以計付一個月薪水做為替代。

        勞動合同解除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給予了要求。代通知金的標準工資是終止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公司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挑選其他的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終止勞動合同的,其超額付款的薪水應當該員工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p>

        公司單位在無任何借口跟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在沒有提早一個月的情形下,終止勞動合同法是要付款待通告金的,假如早已提早一個月通告員工便是不用付款代通知金,公司單位還必須付款員工一個月的薪水做為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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