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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通知金免稅政策是合理合法的嗎

        2021-12-27 16:24

        辭職經濟補償超出本地去年平均工資3倍金額的一部分,才要依照個人所得稅繳稅。即使納稅,還需要除于本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數。員工與公司單位消除或是終止合同時,依規理應得到的經濟補償歸屬于員工辭職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益,依照當前的個人所得稅繳稅范疇,是應當“薪水、薪酬所得的”新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這并不是說,員工的辭職經濟補償都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僅有這些辭職經濟補償超出本地去年平均工資3倍金額的一部分,才要依照個人所得稅繳稅。

        并且,即使繳稅,員工的辭職經濟補償還需要除于本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數(本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數按具體工作年限數測算,超出12年的按12測算),以其商數做為個體的月薪水、薪酬收益,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要求測算怎樣交納個人所得稅。換句話說,假如張某的辭職經濟補償不超過本地上本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得話,就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稅。法律規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稅務[2001]157號)

        一、本人因與用人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而得到的一次性賠償收益(包含公司單位派發的經濟補償、日常生活補助金和別的補助金用),其收益在本地去年平均工資3倍金額之內的一部分,免稅個人所得稅;超出的一部分依據《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本人因終止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征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告》(國稅發〔1999〕178號)的相關要求,測算征繳個人所得稅。

        二、本人領到一次性賠償收益時依照我國和當地政府要求的占比具體交納的公積金、個人醫療保險、基本上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賠償收益的個人所得稅時給予扣減。

        三、公司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宣告破產,企業員工從該破產企業獲得的一次性安家費收益,免稅個人所得稅。

        依據在我國征繳個人所得稅要求,辭職經濟補償是不是征繳個人所得稅是根據代通知金的額度尺寸,如果是超出要求額度一部分才要收取個人所得稅,要是沒有不是征繳個人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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