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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什么情況有代通知金?

        2021-12-07 16:28

        代通知金,又稱之為替代通告金,是是非非法律法規術語,在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有關表述,是拓寬出來的詞語,代通知金指的便是公司單位要想裁去一部分員工,務必提早一個月開展通告,不然就需要計付一個月的薪水做為員工賠償,下邊,就讓我們一起來講一下,在什么情況有代通知金?

        一、幾類狀況

        《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單位需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很多種多樣,但可用代通知金方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卻僅有3種。該法第40條要求,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勞動者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達成共識的。此外,不論是公司單位過錯性解雇員工,或是經濟性裁員,或是別的情況終止勞動合同,均不必可用代通知金。

        因而,有的員工在認為公司單位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并規定付款賠償費時,一并認為代通知金,這也是沒有法律規定的。

        二、裁人可用代通知金嗎

        說白了的“代通知金”,就是指公司單位以附加付款一個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終止勞動合同而繳納的錢財。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公司單位僅有在下列三種狀況下終止勞動合同才很有可能付款“代通知金”:

        (1)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2)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3)勞動者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達成共識的。裁人程序流程中并無付款“代通知金”的規定,公司單位不需要付款“代通知金”。

        以上,便是有關“在什么情況有代通知金?”問題的有關回應,由以上得知,有三種狀況下可以行駛代通知金,在這兒要想提示諸位的是,公司單位假如裁人以后并沒有賠償,都沒有行駛代通知金,員工可以提起訴訟規定賠償。員工要學好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且熟識各種各樣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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