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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規定終止合同賠償費代通知金能否共存?

        2021-12-06 16:31

        企業員工簽訂合同后,彼此不可自由終止合同,假如員工在孕期環節,或是因病治療住院治療,企業不可在合同書到期以前消除,不然要擔負合同違約責任。在企業對員工的賠付中,有代通知金、經濟補償及賠償費等。那麼,違反規定終止合同賠償費代通知金能否共存?下邊我們給大伙兒做一個表述。

        一、違反規定終止合同賠償費代通知金能否共存?

        員工規定公司單位付款賠償費的先決條件是:公司單位違規消除或是停止勞動者合時,員工不規定立即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理應按照勞動者第八十七條要求繳納賠償費。而代通知金可用的標準,就是指公司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公司單位用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規定,也就是公司單位付款代通知金是在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下能產生的,在于在不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狀況下造成。

        賠償費,盡管是依照經濟補償的二倍測算,可是二者特性不一樣,一個是合理合法終止合同給與的經濟補償金,一個是違反規定終止合同理應擔負的法律依據。公司單位違反規定終止合同,付款賠償費的,不用付款代通知金。

        從以上的剖析可以看得出,賠償費是公司單位不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而代通知金是公司單位合理合法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付款一個月的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規定。因此二者可以共存。

        二、什么狀況是企業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要求,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不可按照此方法第40條、第41條的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1、從業觸碰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員工未開展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是疑是職業危害患者在確診可能密切接觸期內的;

        2、在本企業患職業危害以及因工負傷并被確定損失或是一部分因公負傷的;

        3、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期限內的;

        4、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

        5、在本企業持續工作中滿15年,且距退休年齡規定不夠5年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別的情況。

        總的來說,企業付款代通知金要合乎一定標準,并沒有由于違反規定終止合同,并且代通知金的標準是一個月薪水。而賠償費是經濟補償的二倍,是在企業違反規定終止合同的情形下付款的。因而,違反規定終止合同賠償費代通知金二者可以共存。假如員工取得的賠償費不夠,可以向企業人力資源部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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