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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工資的付款規范,用人公司不給加班工資的義務?

        2021-11-17 16:43

        一、加班工資的付款規范

        原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三條要求:“本要求所稱薪水就是指用人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書的要求,以多種方式繳納給員工的薪水酬勞”。第十三條要求,平日加一點薪水該是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歇息日加班費該是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加班費該是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

        員工日夜奮戰薪水應大于其一切正常上班時間的薪水,即勞動合同書承諾的有明確規范的薪水酬勞。測算日夜奮戰薪水,應以標準工資為數量,并非以包括隨機性非常大的輔助薪水以外的薪資為數量。

        二、用人公司不給加班工資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用人公司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含加班工資)的,員工不需提早通告就可撤銷勞動合同書,用人公司還理應向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1年付款1個月薪水。

        用人公司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沖減額度50%之上100%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1、未依照合同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按時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2、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給員工薪水的;

        3、分配加班加點不給加班工資的;

        4、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未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向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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