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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在新冠疫情期內不發工資違法嗎

        2021-11-08 16:43

        一,企業在新冠疫情期內不發工資違法嗎?

        肺炎疫情期內不發工資的個人行為不是合理合法的,受非瘟危害,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應依照勞動合同書規范付款薪水。超出一個期限的,若員工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企業支付薪水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若員工未給予一切正常工作,應按本地規范派發生活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要求,“在防護期內,執行隔離措施的政府應對被防護工作人員給予生活保障;被防護工作人員有所在單位的,所屬單位不可終止結算其防護的時候的任務酬勞。”

        公司因生產運營艱難臨時沒法準時付款薪水的,理應向員工表明狀況,并且經過與紅十字會或是職工監事協商一致后,能夠推遲付款薪水,但最高不能超出30日。除此之外,公司還能夠停工停產,分配員工下崗,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簽定待崗協議。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標準工資付款薪水;超出一個月的,應當依照不少于工作中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70%開展付款。

        二,肺炎疫情期內企業故意欠薪的懲罰規范是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沖減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一)未依照合同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按時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給員工薪水的;

        (三)分配加班加點不給加班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

        在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要求:以遷移資產,潛逃等方式規避付款員工的經濟補償或是有力付款而不給員工的勞務報酬,金額較大,經政府部門相關部門勒令付款仍不付款的,處三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處以或是單罰款;導致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并罰款。

        的確有一部分用人公司是確實得到了肺炎疫情的危害,因此在發放工資的這個事兒上只有很好的向后延遲時間一些,但有一部分用人公司單純便是故意欠薪了,這種企業在過年放假以前還壓著員工一個月的薪水,對這類故意欠薪的表現一定要立即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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