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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度試用期工資如何計算?

        2021-11-04 16:10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要求:員工在實習期的薪水不可少于本企業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書承諾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可小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薪水指用人公司根據國家相關要求或是勞動合同書的承諾,以現金方式立即付款給本企業員工的勞務報酬,一般是指計時工資.計時工資.獎勵金.補貼和補助.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及其特殊情況下付款的錢等。

        《勞動合同法》要求,實習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書中,而用人公司務必和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書,并與此同時要求了創建勞務關系的本質必須給員工交社保。因此實習期內也需要交納社保。

        一般狀況系,實習期是有時間限定的,假如請求超時則理應給員工雙倍工資:

        1.租期不滿意3個月,不可承諾實習期;

        2.合同期限3個月,實習期較多一個月;

        3.合同期限一年,實習期較多兩個月;

        4.合同期限三年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較多6個月;

        5.非全日制日制用人和以進行一定工作目標為限期的勞動合同書,不可開設實習期。

        換句話說違背以上的5種狀況得話,員工是有專利申請權企業開展賠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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