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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參與工作有薪水嗎,用人公司應怎樣付款薪水
2021-11-01 16:26
一.員工不參與工作有薪水嗎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員工在三種狀況下不參與工作但依然具有工資支付請求權:
1.依規加入社會實踐活動期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條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依規加入社會實踐活動期內,用人公司應視作其帶來了一切正常工作而付款薪水。社會實踐活動包含:依規履行選舉權或選舉權;入選意味著參加鄉(鎮).區之上政府部門.民主黨.公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舉辦的大會;擔任人民法庭證實人;參加勞模.先進個人交流會;《工會法》要求的不脫產學習公會底層聯合會委員會因工會活動占有的生產制造或上班時間;別的依規參與的社會實踐活動。
2.年假.探親假.婚喪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員工依規享有年假.探親假.法定婚假.喪假期內,用人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書要求的規范給員工薪水。
3.非因員工緣故停產.停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員工緣故導致企業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用人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書要求的規范給員工薪水。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若員工帶來了一切正常工作,則付款給員工的勞務報酬不可小于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若員工沒有給予一切正常工作,應按國家相關要求申請辦理。
二.用人公司應怎樣付款薪水
用人公司理應以現金的形式付款員工薪水,不可以實體.商業票據等方式取代,不可要求員工在特定地址.場所消費,也不可要求員工的消費方式。
用人公司能夠與金融機構簽署委托付款薪水協議書,在金融機構開設薪水專用型帳戶,并在本企業工資支付日前將員工薪水全額列入薪水專用型帳戶,由金融機構在協議書承諾的時間內委托付款員工薪水。
用人公司理應書面形式紀錄付款員工薪水的實發新項目及金額.實發金額.付款日期.付款周期時間.依規扣減新項目及金額.領到者名字等內容。
用人公司理應創建工作考勤管理制度,書面形式紀錄員工的出勤率狀況,每月與員工核查并由員工簽名。用人公司儲存工作考勤表不可超過二年。用人公司不可仿冒.偽造.藏匿.消毀工資支付紀錄及員工出勤率紀錄。
用人公司理應將工資支付給員工自己,并一起給予自己的薪水明細。員工具體獲得的薪水與薪水明細及其用人公司的工資支付紀錄理應一致。員工有權利查看和核查自己的薪水。
之上便是“員工不參與工作有薪水嗎”及其“用人公司應怎樣付款薪水”的所有內容。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日和婚喪假期內包括依規加入社會實踐活動期內,用人公司理應依規付款薪水。用人公司應以貸幣的方式付款員工薪水,并給予員工的薪水明細。假如公司有托欠.拖欠工資的情況,員工能夠找律師幫助討要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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