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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終獎金那些事兒:年終獎金務必發嗎?提早辭職有嗎……

        2021-09-30 16:12

        企業務必發年終獎金嗎?

        實際上還真并不是!年終獎金歸屬于員工勞務報酬范圍,是獎勵金的構成之一。盡管歸屬于工作范圍,但現行標準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強制性要求年終獎金應怎樣派發。因而理論上,企業是有權利依據經營狀況、員工的績效體現等,獨立明確獎勵金派發是否、派發標準及派發規范的。

        年終獎金該怎么發,實際還得看公司和員工的承諾,公司在設置年終獎金時,理應確立獎勵金的派發工作人員范疇、派發標準、派發規范。

        年末提早辭職也有年終獎金嗎?

        針對在年終獎發放以前早已辭職的員工能不能得到 年終獎金,分成3種狀況:

        1、勞動合同書有承諾的從其勞動合同書

        假如員工在加入時與用人公司簽署的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中,確立承諾了“年終獎金”的付款方式和金額及其主要的結算時間。無論是年底雙薪的方式或是績效考評的方式,這種的“年終獎金”都應視作員工的勞務報酬。

        若勞動合同書明文規定了年終獎發放金額,用人公司理應準時全額派發。若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按員工的銷售業績付款年終獎金,即年終獎金嚴苛依照績效考評結果派發。

        那樣的情形下,雖然員工年末辭職,但如果合乎承諾標準,也應取得他所勞動所得那一部分獎勵金。

        2、管理制度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要求

        若員工的勞動合同書里邊確立承諾僅有每月薪水,對年終獎金等沒有承諾,更沒有承諾按銷售業績派發年終獎金,員工能否得到 年終獎金,這就得看用人公司依規制定的管理制度是怎樣要求的。

        若用人公司管理制度明文規定年末前辭職的員工不可以享有年終獎金。假如員工提早辭職,那麼用人公司也就不用再對其給與鼓勵。

        3、既無承諾也無要求,推行同酬

        若員工質證用人公司每一年有下發年終獎金,且用人公司在當初向別的在職人員員工派發了年終獎金等客觀事實。那麼,依照同酬、公平公正的標準,關于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一般會適用辭職員工獲得一定百分比的年終獎金。

        總體來說,提早離職責不可以取得年終獎金,不但需看公司與員工的承諾,也需要考慮到員工辭職的緣故。假如承諾的是務必年末在職人員的員工才派發年終獎金,則員工提早辭職一般沒法得到 年終獎金;而倘若僅承諾年終獎金需依績效考評結果明確,且員工績效考評結果早已明確合乎,僅僅在具體派發獎勵金前離去用人公司的,員工這時一般可以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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