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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協議協議書有用嗎

        2021-09-27 18:32

          大伙兒平常很有可能掌握得較為少,競業協議,又稱之為競業逃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公司對員工采用的以維護其商業機密為意義的一種法律法規對策。那麼什么叫競業協議協議書及其在什么情況才合理?在日常生活中發生這樣子的法律問題究竟該怎樣去處理呢,下邊我們給你詳解競業協議協議書有用嗎有關專業知識,期待可以解釋你的疑惑。

          一、競業協議協議書有用嗎

          只需簽署,便是合理的,雙方都理應執行協議書明確的責任。不然,就需要擔負合同違約責任。

          二、什么叫競業協議協議書

          競業協議就是指依據法律法規或用人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書和保密協議嚴禁員工在本部門任職期與此同時做兼職于與其說所屬單位有相關業務競爭力的企業,或嚴禁它們在原公司辭職后一段時間內從事于與原公司有相關業務競爭力的企業,包含員工自主建立的與原公司經營范圍一樣的公司。

          競業協議又被稱為競業避止,是對與指定的運營內容相關的特殊人的一些個人行為進行嚴禁的一種規章制度。競業協議的限定目標承擔不從業特殊競業個人行為的責任,這類責任的發生因素有二:

          一是根據法律法規的立即要求,如破產法對執行董事、主管等的競業限制責任所做的要求;

          二是根據雙方相互間簽署的競業協議協議書承諾,該類協議書一般用以維護顧主的商業機密。

          競業協議,又稱之為競業逃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公司對員工采用的以維護其商業機密為意義的一種法律法規對策。

          三、競業協議合理的狀況有什么

          《勞動法》中第二十三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

          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與此同時,在員工辭職后,企業須付款員工相對應的經濟補償金,若企業只要求了競業協議的條文,而沒給與員工相對應的經濟補償金,那麼此類競業協議要求是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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